(一)一般情况下,代位求偿权诉讼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四)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