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海淀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赵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赵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赵某生于1992年1月17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
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且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3、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赵某将被害人高洪飞打伤后,赵某的亲属及时带被害人治疗并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