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拆迁协议后悔,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比如仔细回想签订协议时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对方有无欺骗或威胁行为、协议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
(二)一旦确定存在可撤销情形,要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若属于一般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三)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拆迁协议的请求,并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