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案件受理进度以及文书送达情况,以便知晓老板是否收到通知。
(二)若遇到老板不配合送达等情况,申请人可向仲裁委提供老板更多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完成送达。
(三)若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仲裁进程,申请人可要求仲裁委说明情况并加快送达和处理速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