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院调查: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义务人拒不执行且可能犯罪的,收集如义务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拒绝执行行为表现等相关证据。
(二)移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整理证据材料和相关情况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符合则立案侦查,不符合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四)侦查终结移送:侦查终结且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五)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