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时,解除权人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二)若不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不要随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若已违约,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