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销售的伪劣产品,其销售金额认定为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二)未销售而被查获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且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四)不同销售金额对应不同量刑: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