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帮信罪结算金额时,先查看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内的流水金额,若能明确款项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把这部分金额计入结算金额。
(二)对于难以区分性质的资金,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来判断。要是有证据表明部分款项和犯罪没有关系,这部分金额要从结算金额里扣除。
(三)若多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要把各次的结算金额累计起来,但已经处理过的金额不能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