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经过监督机关批准。
(二)保持良好行为表现。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避免被发现有之前未判决的漏罪。
(三)积极配合监督。主动与监督机关沟通,及时反馈自身情况,遇到问题主动向监督机关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