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异议不成立,商标初步审定后予以注册,商标局会寄异议裁定书给双方。异议人不服裁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若异议成立,初步审定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裁定,也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会做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三)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