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原告是否为适格的代位析产权利人,若不具备合法债权等,可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二)查看是否符合代位析产法定条件,如债权人债权未到期或已获清偿,可主张驳回。
(三)若不存在需析产的共有财产,或共有财产与案件无关,可请求驳回。
(四)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需析产的共有财产,依据举证规则,可让法院驳回其请求。被告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上述理由,由法院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