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有效管辖协议时,向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争议标的判断,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涉及专属管辖的合同,如不动产相关合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