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几种不在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要正确判断和处理:
(一)当遇到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行为人应收集能证明受害人故意行为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自身无需担责。
(二)面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当事人要及时留存相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像自然灾害的官方报道等,以说明损害与自身无关。
(三)若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需保留好能证明行为正当性及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证据,例如现场打斗痕迹、相关视频等。
(四)针对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当事人要尽快确定第三人身份信息,并收集第三人过错的证据,推动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