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协议被认定因恶意串通无效,双方要把因协议取得的财产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就折价补偿。
(二)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恶意串通事实。
(五)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按上述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