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车祸责任通常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情形。具体如下:
- 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车,或车辆闯红灯撞上正常通行的行人,追尾车辆和闯红灯车辆需承担全部责任。
-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货车超载且未减速通过路口,与闯红灯的电动车碰撞,货车因超载、未礼让一般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因闯红灯承担次要责任。
- 同等责任: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则承担同等责任。比如,两辆轿车在无信号灯路口均未礼让右方来车,发生碰撞,此时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 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例如,前车正常停车等待红灯,被后车因疲劳驾驶追尾,前车无责任。
此外,如果事故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导致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和各方过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划分具体责任,后续民事赔偿可能依据公平原则或举证情况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