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20年后被发现是否会追究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再追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通常情况下过了20年,司法机关就不再追诉;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是无期徒刑、死刑,那么在20年后更不会被追诉。
特殊情况,依然会追诉
1. 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 :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张三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就对其立案侦查,张三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潜逃,20年后被警方抓获,这种情况下就不受2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比如,李四在20年前被王五伤害,李四当时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年后李四再次要求追究王五的刑事责任,此时王五不能因为过了20年就逃避法律制裁。
3. 最高检核准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检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例如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即使过了20年,经过最高检核准,依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