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公共场所摔倒,首先判断责任主体。若因场所经营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承担责任;若由第三人行为导致,先找第三人担责,场所方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二)受害者要注意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场所方过错、自身受伤事实及因果关系。
(三)确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