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发现财产被侵害且怀疑涉及职务侵占罪,可先收集被侵占财物的相关凭证,如财务报表、交易记录等能证明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若怀疑涉及挪用资金罪,根据不同情形收集证据。若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收集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证据;若进行非法活动,收集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证据,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