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给付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的请求,并准备好能证明上述情形的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等。
(二)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想要求返还,要收集支付彩礼的凭证等证据,同时考虑自身与对方共同生活情况,若共同生活时间短,可争取较多返还。
(三)若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子女,在对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可准备证明共同生活开销、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