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离婚,在结婚登记后随时可行动。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可选择协议离婚。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再一起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二)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相关事项协商不一致,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三)在离婚登记申请方面,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是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申请发离婚证,不然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存档保留。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