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若发现自身民事权益因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受损,要及时留意时间,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若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自身权益,应尽快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三)要明确这六个月是固定的,不会因为某些情况而延长、中止或中断,所以一定要把握好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