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应准确记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建立完善的时间管理机制,避免因时间记录不准确而影响诉讼时效计算。
(二)在接近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时,保险人可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
(三)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追偿权,保险人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