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你提到的“wpk”表述不太明确,如果这里涉及的是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或开设类似赌博场所性质的俱乐部,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以下为你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量刑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量刑分析
如果开设的“wpk俱乐部”被认定为赌场,获利4万多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面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不过,最终的定罪量刑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综合判断。如果该俱乐部的活动并非赌博性质,那么就不构成此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触犯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