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交付货物的凭证、支付款项的记录等,以证明对方受有利益、自己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且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
(二)与受领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对方合同已解除,其继续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所受利益,包括原物及孳息。
(三)若原物无法返还,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四)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