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被申请人想提出反诉,首先要确保反诉请求与本诉基于同一劳动关系,比如都是围绕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等劳动权益问题。
(二)需在本诉受理后、仲裁庭辩论终结前及时提起反诉,避免错过时机。
(三)准备好相关证据来支持反诉请求,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