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示方案:被征收人可让征收方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与方式,了解自身应得权益。
(二)拒绝交出土地:在补偿未落实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阻拦施工建设。
(三)申请信息公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掌握征收方资金情况和补偿落实情况。
(四)复议或诉讼:若征收方违规操作,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