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个人是合法的合同相对方,有合法授权代表施工方收款,建设单位要保留付款凭证、授权文件等资料,以此证明付款合法合理。
(二)若付给无合法授权的个人,建设单位可能未完成对合同相对方的付款义务。此时建设单位应先及时与施工方沟通,争取施工方对付款行为的追认。
(三)若施工方不追认付款行为,建设单位需向施工方再次支付工程款,之后可向收款个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能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