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若复核维持原认定,收集能证明自己非主观逃逸的证据,像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
(三)积极配合后续处理,若因逃逸造成对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涵盖车辆维修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