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协议离婚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认离婚意愿是否坚定,避免在冷静期内反悔,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要牢记冷静期时长和后续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节点,可设置提醒,防止错过时间导致视为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内,双方可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一步协商确定,确保后续登记发证环节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