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商标注册被驳回且不服,要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避免逾期失去复审机会。
(二)申请复审时,准备齐全复审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详细清晰地阐明复审理由和依据,比如说明商标具有独特性、不会和他人已有的权利产生冲突等。
(三)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依旧不服,要在三十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进一步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