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权代持中代持协议若无无效情形则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协议主张权益;显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无效,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的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能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若实际出资人想成为显名股东,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名义股东对名下股权进行转让等处分时,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因此遭受损失可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同时,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担责时,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您在股权代持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