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通过约定解除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当这些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二)若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需留意不同情形的适用条件。如遇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若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也能解除。当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要先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若仍未履行,再解除合同。
(三)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虽可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