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受欺诈方对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其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消灭,且撤销权期限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一方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原则,受欺诈方有撤销权。规定一年和五年的行使期限,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受胁迫方的情况同理,自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撤销权期限作为除斥期间,其性质决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撤销权就不复存在。如果遇到此类涉及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撤销权的行使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