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抱养孩子,务必提前了解收养的法定条件,确保自身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要求。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完成合法的收养手续。
(三)绝不能通过非法途径抱养孩子,不参与任何买卖儿童的行为,也不收养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