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用书面形式表达。这样做能确保放弃继承的有效性,避免后续纠纷。
(二)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若第二顺位继承人存在,由他们继承遗产;若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或也全部放弃,且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否则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三)放弃继承要谨慎考虑,权衡自身权益和义务后再做决定,因为作出有效放弃表示后一般不能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