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敲诈勒索,当财物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数额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追诉。
(二)若有二年内被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情况,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这种多次敲诈勒索情形可立案。
(三)要是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即使敲诈财物价值未达正常数额标准,但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也可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