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若存在法定离婚情形,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像重婚的婚姻登记材料、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等,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二)展现态度:即便不存在法定情形,在庭审中要清晰表达自己的离婚态度,结合两次诉讼间隔说明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三)关注权益: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