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若要提起撤销之诉,需确保自己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
(二)要收集能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起诉时准备好充分证据,以证明原裁判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