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三)建设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
(四)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五)双方就价款、损失赔偿等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