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哺乳期的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主动申请取保候审,向办案机关说明自身处于哺乳期的情况,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二)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婴儿出生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
(三)哺乳期结束后,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做好收监准备,配合司法机关安排。
(四)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在庭审等环节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情况,争取酌情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