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操守,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更需加强自律,明确挪用客户资金的严重后果。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