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顾客摔倒因店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无警示标识、通道有障碍物等,店铺担责并赔偿顾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时顾客可收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与店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若顾客自身重大过失致摔倒,如注意力不集中、违反店内规定,顾客自行承担一定责任。这种情况下,顾客需反省自身行为,与店铺友好沟通责任分担。
(三)若因第三人行为使顾客摔倒,第三人担责;店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顾客应及时确定第三人身份,要求其赔偿,同时看店铺是否有过错,以便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