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租金收益通常归抵押人,因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保留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法定孳息(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租金收益归抵押权人。不过,若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三)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