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要及时关注仲裁委员会动态,若五日后未收到是否受理通知,可主动联系询问。
(二)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答辩期内认真准备答辩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开庭五日前的书面通知后,提前安排好时间,确保按时参加庭审。
(四)若案件在四十五日内未结案,且无延期通知,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