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前股票财产公证后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有主动投资操作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原则判决,个人财产仍归原所有人。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婚前财产公证的股票为个人财产,其因市场行情等自然因素的增值,本质上未改变财产的个人属性。但当在婚姻期间对股票进行操作管理等主动投资行为,该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财产经营,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配时,对于共同财产有协议优先的处理方式,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婚前公证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如果在处理婚前股票财产及离婚财产分配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