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收集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二)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像低保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彩礼。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直接凭借给付彩礼的凭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四)若不存在需返还的法定情形,收受彩礼方无需退还。但如果进入诉讼,可提供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使用情况等证据,证明无需返还或降低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