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若不涉及损害赔偿,每件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5万元,不另交;超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超10万元部分,按0.5%交。
(二)其他人身权案件:如生命权等纠纷,诉讼请求金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超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交,依此类推,法院依具体案件定诉讼费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