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租赁物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二)若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影响到承租人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能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违反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四)因非承租人原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五)不定期租赁中,承租人可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出租人。
(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随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