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人员有收入时,若为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赔偿护理费;若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不能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三)护理期限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若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