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信息: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经过:明确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手段,如入室盗窃、扒窃等。
(三)被盗财物情况:列举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其价值。
(四)到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抓获。
(五)现场勘查情况:记录现场是否有指纹、脚印、监控等线索,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多次盗窃、自首、立功等从轻或从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